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1-03-23 09:30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答:(一)深化财政金融改革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济改革将从多方面深入推进。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财政和金融都是国家筹集和运用社会资金的重要分配手段,建立健全财政金融政策,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财政金融改革全面深化,要进一步创新推进财政金融工作,对管好用好金融发展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管理制度的要求。金融发展涉及银行业、保险业和担保业等多行业项目开展,项目分布在自治区本级、市、县,对象多、范围广。要依法合规开展项目建设,依规依纪管好用好项目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必须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制度,杜绝资金浪费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的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7〕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5号)。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共分为六章十九条,明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职责、资金分配与使用、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了资金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规范了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制度。其中: 

第一章  明确了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及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范围和有效期待等基本情况。 

第二章  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原则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  明确了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原则、申报、资金分配方案的编制程序、下达和拨付的要求。 

第四章  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职责分工及评价结果利用等。 

第五章  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原则、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方式和资金公开要求。 

第六章  明确了执行起始日期、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四、《暂行办法》中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哪些事项? 

答:(一)金融改革发展。由自治区金融办和财政厅共同管理,具体包括企业上市扶持、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金融机构补助等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壮大,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 

(二)保险创新发展。其中: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促进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扩面提质;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共同管理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工作,发挥保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三)其他贴息奖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和金融办共同管理,具体包括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贴息、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资金,其中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贴息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普惠性金融服务,撬动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激励金融机构扩大供给。 

五、《暂行办法》对该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作了何种规定? 

答:根据项目具体管理实施细则,项目单位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资金申报。各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对项目及资金需求进行初审,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函告自治区财政厅。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后,单家或联合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行文下达资金。资金拨付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六、《暂行办法》对该项资金绩效管理作了何种规定? 

答:(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7〕6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审核工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和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主管单位对本辖区内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主管单位,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四)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作为优化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并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评价结果,完善相关政策、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金分配,使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更合理、有效。 

七、《暂行办法》对该项资金监督管理作了何种规定? 

答:(一)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节约、有效使用管理资金,坚决防范和杜绝出现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二)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以查问题为主,对发现的问题深挖细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建议,促进财政资金规范管理。 

(三)各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信息公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