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20-01-10 15:24   

  

    问:修订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奖惩考核机制,调动各市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函〔2018〕352号)要求,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7〕9号)进行修订完善。

  问:修订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政策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社〔2018〕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函〔2018〕3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7〕70号)。

  问:本次修订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

  (一)提高年度奖补资金额度。

  将年度安排的奖补资金额度由桂财规〔2017〕9号文件规定的全区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的3%以内提高到全区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的5%以内。

  (二)调整部分分配因素及权重。

  1.在桂财规〔201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点规定的“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分配因素下增设“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情况”资金分配因素,分配权重为20%。计算公式为:该市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情况因素应得奖补额=上年度该市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金额到位率÷上年度各市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金额到位率之和×20%×(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20%)。其中:

  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金额到位率=自治区调剂资金实际上解到位金额÷自治区调剂资金应上解到位金额。

  自治区调剂资金应上解到位金额为与当年自治区分配的责任分担资金抵扣后的不足部分。

  2.将桂财规〔201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点规定的“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分配因素下的“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因素”分配权重由100%调整为“80%”。

  3.将桂财规〔2017〕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点规定的“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资金分配因素下的“确保基金安全相关制定情况(25%)”修改为“依法依规开展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纪涉及基金追回(偿)情况(25%)”。

  4.将桂财规〔2017〕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点中的“在考核年度内,某市被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及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因素不计奖补”修改为“在考核年度内,某市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却不在法定时限内依法查处、移送和报告的,其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因素不计奖补”。主要考虑考核年度内发生的预算管理违法违纪很可能不是当年发生的,一票否决有失公允,也很容易发生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等次生问题。

  (三)调整当年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奖补资金总额计算办法。

  将桂财规〔2017〕9号文件规定的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因素应得奖补额修改为由“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情况应得奖补额”和“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情况应得奖补额”两个子因素组成,分别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应得奖补额的80%和20%。计算公式为:某市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因素应得奖补额=该市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情况应得奖补额+该市自治区调剂资金上解情况因素应得奖补额。

  (四)增加资金公开相关内容。

  在桂财规〔2017〕9号文件第九条中补充“自治区财政厅应于每年底前,向社会公告全区奖补资金分配情况”。

  (五)补充各级财政、人社、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相关条款。

  将桂财规〔2017〕9号文件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明确执行时间。

  明确修订后的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桂财规〔2017〕9号文件同时废止。同时,增加第十四条,明确实施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再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问: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哪些?

  答:自治区安排的奖补资金来源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企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及中央调剂金。

  问: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的资金年度分配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各年度安排的奖补资金额度控制在全区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的5%以内,具体额度根据奖励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收支缺口缩小额等因素确定。

  问:本次修订后,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补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答:分配因素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绩效情况、基金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落实情况、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绩效情况等四项因素,权重分别为:40%、3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