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19-09-24 08:55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7年,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提出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授权和委托乡镇批次用地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7号)印发,乡镇批次用地审批权限下放。

  我区现行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政策依据是自治区财政厅 原国土资源厅 原物价局2016年10月12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38号),耕地占补平衡的保障方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乡镇批次用地报批审批权限下放后耕地开垦费收缴方式的改变、回拨市县耕地开垦费的条件等内容都已不适应现行政策文件,需要相应进行修改。

  (二)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授权和委托乡镇批次用地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7号);

  4.《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3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规〔2019〕2号)。

  二、目标任务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提出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的要求;二是统一所有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三是适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授权和委托乡镇批次用地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7号)印发后,乡镇批次用地审批权限下放,耕地开垦费征收权限相应下放的需要;四是调整回拨市县耕地开垦费的条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点内容,主要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确定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收缴程序、严格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管理、加强耕地开垦费监督管理、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其他事项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明确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

  (二)确定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收缴程序。明确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及收缴程序。

  (三)严格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管理。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回拨管理和支出方向。

  (四)加强耕地开垦费监督管理。明确了各市、县(市)财政、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开垦费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求。

  (五)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地方各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明确了《通知》实施时间及负责解释的部门。

  四、涉及范围

  《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于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批次用地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单独选址项目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为项目建设用地单位。

  五、执行标准

  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均要严格执行《通知》(送审稿)。

  六、关键词诠释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是指对所有验收确认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完成信息报备后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由自治区按10%的比例无偿将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以县为单位纳入自治区调剂库。当各市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新整治出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以及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组织实施重大项目以及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时,收取调剂收入,从自治区调剂库中划出补充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指标,从而实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七、惠民利民举措

  拓宽了落实占补平衡方式。对于市县人民政府,除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易地落实占补外,还可以通过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予以保障;对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八、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修订主要在原桂财税〔2016〕38号文件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完善,基本框架不变,局部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一)提出了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范围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二)取消了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保障。

  (三)拓宽了落实占补平衡方式。对于市县人民政府,除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易地落实占补外,还可以通过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予以保障;对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将我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一般耕地类型水田(水浇地)地类和旱地地类最高征收标准的两倍,即:统一调整为水田80万元/公顷、旱地40万元/公顷。此次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标准方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9〕2号)的精神相一致。

  (五)取消了“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除占用基本农田外)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六)增加了属于授权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包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授权和委托乡镇批次用地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29日起授权和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批次用地报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缴纳耕地开垦费,由设区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征收。

  (七)修改耕地开垦费回拨的条件。无论是重大项目、批次用地还是由市、县落实占补指标的单独选址项目,只要属于自治区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留用3%,其余97%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季度下达给市县;取消了“自治区重大项目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全额留用”。属于授权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留用。

  九、特色亮点

  一是认真执行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区耕地占补平衡方式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提出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为积极应对占补平衡的新形势新要求,《通知》(送审稿)提出了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范围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二是改革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保障方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5号)规定,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保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涉及占用水田的,由项目所在市政府负责补充耕地质量;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本市、县(市)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故自治区收储补充耕地指标建立的原指标储备库,对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质量指标保障不足,各地保障水田指标压力巨大。《通知》取消了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保障。政策调整后,将能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区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占补平衡的压力,改进我区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加强我区补充耕地指标异地调剂管理的能力。

  三是拓宽了落实占补平衡方式。对于市县人民政府,除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易地落实占补外,还可以通过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予以保障;对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是强调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提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为体现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通知》将我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一般耕地类型水田(水浇地)地类和旱地地类最高征收标准的两倍,即:统一调整为水田80万元/公顷、旱地40万元/公顷。此次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标准方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9〕2号)的精神相一致。

  五是对所有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进行了统一。调整前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耕地开垦费标准低于补充耕地建设成本,更是远低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耕地开垦费标准过低导致项目所在地政府不仅无法获取足额的耕地开垦费补偿,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购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给地方财政造成很大压力,无法调动地方积极性来落实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占补平衡任务。且耕地开垦费具有资源补偿的属性,征收标准过低就是对占用耕地资源的成本过低,也没有体现对保护耕地行为的合理回报,不利于引导不占和少占耕地,不利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实现,不利于激励耕地保护。同时标准过低也导致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不能树立起“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意识,不知道避让优质耕地特别是水田的重要性,所缴纳的费用未能充分履行“占多少,补多少”义务。《通知》(送审稿)对所有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进行了统一,取消了“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除占用基本农田外)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六是乡镇批次用地审批权限下放后,耕地开垦费征收权限相应下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授权和委托乡镇批次用地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29日起授权和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批次用地报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但耕地开垦费征收权限未下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确认已缴纳耕地开垦费才能完成用地审批环节,不利于执行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通知》(送审稿)增加了属于授权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包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授权和委托乡镇批次用地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29日起授权和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批次用地报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缴纳耕地开垦费,由设区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征收。

  七是修改耕地开垦费回拨的条件。调整前,我区现行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政策文件桂财税〔2016〕38号文对于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和耕地开垦费的留用,明确规定:“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保障。国家或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由自治区安排补充耕地数量指标;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充耕地义务。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全额留用”。 在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国家或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自治区安排补充耕地数量指标,市县安排补充耕地质量指标,而国家或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全额留用,导致市县没有耕地开垦费用于增加补充耕地质量指标支出,无法实现补充耕地质量。且根据中发〔2017〕4号文件提出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来压实市、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自治区不再无偿保障国家及自治区立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只通过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或调剂库建立的方式有偿调剂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指标。《通知》(送审稿)修改为无论是重大项目、批次用地还是由市、县落实占补指标的单独选址项目,只要属于自治区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留用3%,其余97%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季度下达给市县;取消了“自治区重大项目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全额留用”。属于授权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留用。

  十、注意事项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范围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单独选址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三)批次用地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单独选址项目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为项目建设用地单位。

  (四)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缴纳耕地开垦费,由设区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征收。

  (五)自治区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留用3%,其余97%由自治区财政厅纳入年度预算按季度下达给市、县;属于授权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留用。

  (六)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完成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任务等。

    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