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解读

来源: 广西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19-01-01 16:15   

  

    一、为什么要出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2018年6月,我区开展闲置扶贫资金大清理工作,全区各市县清理出四大类78项闲置扶贫资金62.4亿元,闲置资金总量较大。2018年5-6月,自治区财政厅对部分县2017年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部门县扶贫资金在管理中还存在资金闲置浪费、资金投放不精准、资金使用绩效差、公开公示流于形式等问题。为切实加快脱贫攻坚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解决帮扶资金闲置和使用效益低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起草《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起草过程经过哪些环节?

  按照自治区领导有关要求,11月17日自治区财政厅召开厅内各相关处室会议,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资料,谈论起草若干措施文件的框架和主要内容。11月21日,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组织有关处室召开专题会议对文本进行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11月22日以自治区财政厅的名义正式发文,征求了全区各市县和14个区直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明确过期视为无意见。截至12月7日,共收到72条修改意见,完全采纳21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49条。12月26日,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各市县及区直有关部门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文件由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8〕192号)正式印发。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有何亮点?

  (一)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重点。

  明确指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和极度贫困脱贫攻坚事业发展,每年新增额度分配到深度贫困地区的比例不低于50%;每年按深度贫困因素分配的资金,分配到深度贫困县的标准不低于2000万元/县,深度贫困村不低于50万元/村;每年按极度贫困因素分配的资金,分配到极度贫困县的标准不低于5000万元/县,极度贫困村不低于200万元/村。

  (二)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坚持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原则,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安排项目及使用资金,都要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县级可采取资产收益扶贫、财政贴息等方式利用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引导经营主体带动贫困群众和贫困村集体发展产业,但不得对经营主体进行直接补助。县级开展产业扶贫时,既可以采取对扶持对象进行产业奖补等直接补助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建设完善产业路、灌溉设施等产业配套设施的方式促进扶贫产业发展,但产业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应归政府部门或村集体所有,不得无偿转交经营主体。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后续产业扶持,但不得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建设及征地费用,也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各县在优先保障贫困村扶贫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过规范识别程序的、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脱贫攻坚期内,可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扶贫产业奖补、雨露计划补助等方面继续给予脱贫户、退出户差异化补助。

  (三)加快存量扶贫资金清理力度。

  对上级存量扶贫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清理力度,在每年2月底前清理收回上一年度结余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并重新安排使用。对县本级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在每年2月底前全部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四)完善考核要求。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年度资金执行进度在第一季度末应达到16%,第二季度末应达到40%,第三季度末应达到70%,全年执行进度必须达到95%以上。每年列支结转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5%,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实行全面绩效管理制度。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全面绩效管理制度。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项目绩效自评,并按要求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录入全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县级财政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县级政府可安排审计机关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审计,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压实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层面: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督促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和问题整改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牵头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加大扶贫资金监督力度等。市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具体工作。

相关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