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19-04-23 16:26   

  

    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背景

  保护耕地、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我国基本国策,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

  土地是财富之母、发展之基、民生之本、生态之依,永久基本农田是最为重要的土地资源之一。通过调整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加强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全区粮食安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的时代任务;是全面落实中央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篇章、构筑坚实资源基础的迫切需求。

  二、制定《通知》的政策依据

  制定本《通知》的依据为2017年1月9日中共中央下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2017年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7〕68号)强调,严格执行《意见》要求,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2018年12月29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明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按照同一地类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发〔2017〕4号、桂政办发〔2017〕68号、桂发〔2018〕31号文件要求,我区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同地类最高标准的两倍,按照桂财税〔2016〕38号明确,我区一般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水田(水浇地)20—40万元/公顷,旱地15—20万元/公顷,因此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应为:水田(水浇地)80万元/公顷,旱地40万元/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