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解读方案

来源: 广西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19-01-27 09:25   

  

    一、解读形式

  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部门网站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同时按要求主动公开《广西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解读渠道

  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解读。

  三、解读时间

  自《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

  四、解读材料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9月2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强调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准则和基本特征,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发挥财政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的关键举措。2016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桂办发〔2016〕62号),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了全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2018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算制度,结合我区当前经济财政运行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实施细则》共分为8章30条。第一章是总则,共5条,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公开原则、公开主体和公开渠道。第二章是职责分工,共2条,明确了财政部门和债券使用部门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第三章是预决算公开,共3条,明确财政部门公开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中涉及政府债务信息的时限和具体内容。第四章是预算执行公开,共6条,明确了债券发行安排公开内容,新增一般债券、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公开内容,及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在存续期内的公开内容。第五章是重大事项公开,共4条,明确重大事项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第六章是备查文件,共2条,明确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公开政府债务信息时,应当通过相应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备查文件以及全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第七章是监督和保障,共4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日常监督职责。第八章是附则。实施细则的附表共13张,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使用政府债券的单位公开政府债务信息规定了公开政府债务信息的表样。

  (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开的政府债务信息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是公开政府债务基本情况。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二十日内,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分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预计执行数、本年度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信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后二十日内公开预算调整报告和草案中的当年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信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二十日内公开公开上年末全区、自治区本级、各设区市和县级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信息。

  二是公开政府债券发行应披露公开的基本内容和发行结果。自治区财政厅还应当在政府债券发行前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公开债券发行的基本信息,披露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一般公共预算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拟发行的政府债券基本信息、第三方评估材料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在发行结束后,应公开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三是公开对下级相关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问责结果。

  (四)政府债券存续期,政府债券使用单位应主动公开哪些内容?

  政府债券存续期,政府债券使用单位应主动公开使用的政府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政府债券项目实施进度,如果使用了专项债券,还应公开对应项目收益及其资产情况。

  (五)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使用政府债券的单位不主动公开政府债务信息,有何处理措施?

  答:《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按规定公开政府债务信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不依法履行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