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解答(第50期)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4-09-02 14:56   

一、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如何理解?例如,符合购买服务主体要求的单位,购买社会力量给本单位做全年记账工作,是否属于购买服务范畴?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服务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服务事项。政府履职切实需要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记账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服务事项,如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