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解答(第40期)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11-03 15:06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是谁?供给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0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供给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一是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维持分类前补助水平,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二是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三是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