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解答(第34期)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4-20 10:00  
一、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如何进行分类定位?
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四类,分类改革完成后,只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但由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处于上述四类事业单位并存的状况,而且还有少量事业单位尚未分类。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要求,以及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定位,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和改革要求为:(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4)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二、购买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负有哪些监管责任?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发现承接主体偏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要求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严禁承接主体转包项目。
分享本页面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