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解答(第33期)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03-16 10:00   

一、如何对承接主体实施激励约束?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诚信守约的承接主体,给予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会;对失信承接主体,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二、关于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和第三十三条“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两者均为群团组织,为什么前者不能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后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呢?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

群团组织是“群众性团体组织”的简称。根据相关文件,群众团体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总称,通常指中央编办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 22家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统称为群众团体。有些群团组织使用行政编制,例如妇联、总工会、共青团等。有些群团组织使用事业编制,例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等。(具体可咨询自治区党委编办)。 结合财政部综合司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等相关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和第三十三条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之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应当比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有关规定,将其功能定位视为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因此其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且此类群团组织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如果允许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利于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二是考虑到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其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具有购买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