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解答(第59期)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5-07-18 12:08   

一、财政部102号令中指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中包含“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那么,例如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服务并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则不应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如果这类服务的实施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那能否认为此类服务只能界定于政府采购服务,而并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答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购买机关大楼物业服务、食堂配送等辅助性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二、如何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采购环节管理?

答复:一是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 

二是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 

三是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 

此外,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