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常见问题解答(第57期)
来源:
柳州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5-05-14 15:52  
一、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复:第一,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如果政府购买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那就是政府的越位。
第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如果某项服务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在多家服务机构中择优确定服务供应商承担,而且比政府自己直接提供服务效率更高,即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三,属于服务事项。服务概念有其特定内涵,不应作泛化理解。政府购买服务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一致,与货物和工程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如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
答复:一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
二是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是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
这些措施将有利于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优势,促进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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